南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抽查事項清單
南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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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主體 |
抽查依據 |
抽查內容 |
牽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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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校衛生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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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第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1、衛生許可證情況 2供水人員健康管理 3、水源衛生防護 4、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5、水質檢測資料檢查情況 6、水質檢測資料報告情況 7、水質消毒 8、消毒產品許可批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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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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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
1、對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2、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性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3、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報告和告知情況的監督檢查4、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監督檢查5、對職業病報告情況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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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衛生機構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
對放射診療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情況、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情況、防護設施配備情況、警示標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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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血液質量安全監管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
機構、人員資質檢查、供血漿者或無償獻血者管理情況、實驗室的管理情況、血液質量管理情況、庫存管理情況、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管理及醫療廢物管理的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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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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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傳染病防治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無害化處置;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及應急處理預案;設置感染性疾病科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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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醫療廢物管理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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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毒衛生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消毒管理辦法》 |
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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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預防接種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 委員會 |
《病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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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疫情上報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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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物安全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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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
機構人員是否具備資質,管理制度是否落實、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要求等;對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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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的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具有醫生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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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的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執業醫師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護士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
依法執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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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 檢查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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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
1、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2、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的規范運行情況;3、已被批準的機構,是否按照批準范圍、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規定開展業務;4、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行為;5、母嬰保健技術、計劃生育機構和人員資質;6、“兩非”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等。 |
南樂縣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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