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
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確保財政檢查的客觀、公正、透明,根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5〕14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重點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豫政辦〔2016〕172號)、《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濮陽市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濮政辦〔2016〕52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創新財政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5〕14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財政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涉及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采購、資產評估、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執法檢查工作應按照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領導批準的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六條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股報局領導批準后實施。不得以核查、調查、調研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二章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七條監督檢查股牽頭會同有關業股室(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政府采購法》、《資產評估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領導批準。
第八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根據財政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監督檢查股牽頭會同有關業務股室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報局領導批準后,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條?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事項的抽查主體為監督檢查股,政府采購、資產評估、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事項的抽查主體分別為政府采購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股和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第十一條各抽查主體按照業務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立和維護,并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的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各相關股室應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等財政管理對象的相關信息與隨機抽查信息平臺進行共享,配合做好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建立統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抽查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法檢查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并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執法檢查人員應為財政局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擔輔助工作的非財政局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五條各抽查主體擬開展的各項檢查,由監督檢查股負責牽頭匯總并制定財政局年度檢查計劃,征求有關股室和專員辦意見后,報局黨組審定實施。
第十六條?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前,各抽查主體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臺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七條?隨機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復抽查。
第十八條?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九條各抽查主體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條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股對于各抽查主體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等,必要時可組織集中審理,明確政策界限,統一處理處罰尺度,報局領導簽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章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二條領導批準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報部領導批準后,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各檢查單位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隨機抽查信息平臺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股室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