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不服縣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樂政復決〔2024〕27號
申請人:秦某。
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樂縣倉頡西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靜,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于2024年3月26日使用郵政掛號信投訴舉報**量販**店銷售商品(核桃粉)的回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掛號信單號XA57780**)。截止2024年5月3日,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立案或不立案,已嚴重超過法定期限。請求確認南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投訴舉報超過法定辦結期限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南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期處理秦某的投訴舉報。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3月28日,秦某(身份證號碼:41052220**)向我局郵寄紙質投訴舉報書,反映南樂縣**量販**店銷售的“中老年無蔗糖壯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我局收到后高度重視,安排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日到達被投訴舉報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貨架未發現陳列有中老年無蔗糖壯骨核桃粉,當場查詢其進貨記錄,發現有智仁?中老年壯骨核桃粉進貨記錄,因案情復雜(鑒于秦某于2024年3月22日同一天內在南樂縣千口鎮和福堪鎮向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似的商品分別提起投訴舉報,未因購買商品對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僅以商品標識標簽違反一般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進行投訴舉報,明知或應知商品存在問題仍然購買再提起投訴舉報,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明顯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不屬于投訴范疇,只能作為案件舉報線索),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經我局負責人批準,延長了十五個工作日立案,2024年5月11日經我局負責人批準,依法對南樂縣**量販**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電話告知了秦某,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決定依法對南樂縣**量販**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未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要求規定。請求駁回申請人秦某的復議請求。
經查:2024年3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掛號信單號XA57780**)。2024年4月1日執法人員到達被投訴舉報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2024年5月1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已通過彩信形式向復議人(176983**760)進行了回復,回復內容包括:秦某針對你投訴舉報的有關**量販**店銷售的“中老年無蔗糖壯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回復如下: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調查。系統顯示:送達。以上事實由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截圖復印件、現場筆錄復印件、彩信截圖復印件予以證明。
另查:176983**760為申請人聯系電話。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秦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南樂縣千口鎮和福堪鎮反復購買相似的商品分別提起投訴舉報,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從申請人年齡看,其不是所購買產品的消費人群,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購買商品對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僅以商品標識標簽違反一般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進行投訴舉報,明顯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不屬于投訴范疇,只能作為案件舉報線索。被申請人有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的職責。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24年5月16日晚上10:21被申請人通過彩信形式向復議人(176****8760)進行了回復,回復內容包括:秦某針對你投訴舉報的有關**量販**店銷售的“中老年無蔗糖壯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回復如下: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調查。系統顯示:送達。被申請人通過彩信向申請人告知已立案調查已履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