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不服縣市場監管局投訴未告知是否立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樂政復決〔2024〕36號
申請人:鄭某
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樂縣倉頡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靜,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5月10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京都燒蛋糕”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的回復。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受理,程序違法。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
被申請人稱:我局投訴舉報信由專人進行登記并按屬地管理分別派發,經查看簽收登記,執法人員領取信件簽收日期為2024年5月13日,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的規定,我局執法人員已于2024年5月16日在法定期限內打電話告知投訴舉報人鄭某其投訴受理情況,投訴舉報人電話未接通。
經查:申請人因購買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京都燒蛋糕”,發現該產品配料標注“餅干碎”違反法律規定,于是在2024年5月10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簽收該掛號信,2024年5月16日通過電話聯系申請人但未接通。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快遞服務動態查詢單、行政復議答復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的權利。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投訴舉報的職責。《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但未向申請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人鄭某投訴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鄭某。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