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人社監察罰決字〔2024〕第0801號
R單位名稱:南樂縣某娛樂管理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923××××G8××××
地址:南樂縣新城國際商業廣場××號××層
2024年7月26日本機關根據南樂縣公安局所提供的《公安建議工作函》,南樂縣公安局在2024年7月10日檢查你單位時發現雇傭一名未成年工。經調查,你單位使用一名未成年工事實存在。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本機關于2024年7月29日對你單位下達了《南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樂人社監察罰先告字〔2024〕第0701號)法律文書,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圓。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郵政銀行南樂縣昌州路支行銀行(賬號:100212029700010001)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