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政辦〔2025〕1號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樂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樂政辦規〔2025〕1號
樂政辦〔2025〕1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南樂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興樂街道辦事處籌備組、開元街道辦事處籌備組,縣直有關單位:
《南樂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培訓,并嚴格按照要求做好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相關工作。
2025年2月17日
南樂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我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機制與流程,規范、高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衛生健康委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預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報告及時、快速處置、分級響應、平急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及時、準確、全面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序高效開展醫療應急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一般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和緊急醫學救援,按其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其中重大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或跨地市有嚴重人員傷亡的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事件,較大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或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事件)一般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事件。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南樂縣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衛生院可參照《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級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信息報告
第五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主動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相關信息監測,重視發揮院前醫療急救網絡作用,相關醫療機構、120急救中心獲悉事發地人員傷亡情況后,應立即向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信息,并以新聞媒體報道、社會公眾報告、其他部門通報和上級部門反饋等為有效補充,積極拓寬相關信息的發現途徑。
第六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本縣突發事件(事故)信息互享機制,及時共享突發事件信息。要加強應急值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提高信息報告人員素質,提升信息時效和質量,力爭第一時間獲取有效信息,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贏得寶貴時間。
第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符合一般級及以上事件的醫療應急救援信息,按照“邊核實、邊報告、邊處置”的工作原則,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傷亡情況不明時可先行報告事件情況)。對已達到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報告同級政府的同時,要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同步報告。對已達到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同步報告。
第八條 傷亡涉及學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突發事件,事發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第一時間收集醫療救治與衛生學處置等相關信息,并2小時內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第九條 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分為初次報告、進展報告、結案報告。初次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或發現時間、地點、事件類型、已造成人員傷亡情況、傷病員檢傷分類、初步診斷;調派醫務人員、救護車、縣醫療應急隊伍出動情況;擬進一步采取的醫療應急措施以及請求支援事項。進展報告應包括:已實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續醫療救治方案,并及時更新傷病員救援、醫療救治和病情轉歸進展等。結案報告應包括:傷病員死亡情況、治愈情況等,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對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由專人對接各救治醫療機構,實時掌握突發事件傷病員救治情況,對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危重傷病員信息應于每日9時前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直至解除重癥為止。
第十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責任制。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監測機構等為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責任單位。縣衛生健康委每半年將對各醫療衛生機構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進行評估,加強檢查指導,努力提高信息報告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條 建立倒查追究制度。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單位,堅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處置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按照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響應級別,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預案立即啟動相應級別醫療應急響應,根據現場醫療救治需求和預案要求,成立醫療救治工作組,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籌資源,規范開展傷病員檢傷分類、現場救治、合理轉運、院內救治、現場衛生學處置等迅速開展醫療應急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核輻射事件、火災爆炸事故、地震等災害事件的傷病員應及時轉運到相應專業應急救治基地(應急救援中心)救治。
后續根據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或終止應急響應級別。
第十三條 對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報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抽省、市級醫療應急隊伍進駐事發地,組建省、市、縣醫療應急救援聯合工作組指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申請國家衛生健康委派出相關領域專家指導。對較大級別突發事件,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救治需求請求省、市專家入住事發地醫療應急救援領導機構,開展遠程或實地醫療救治專家指導。
一般級別突發事件由縣級組織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可向市衛生健康委請求支援。
第十四條 參與現場救援的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對傷病員進行初次檢傷分類、持續評估,分別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進行分類,標記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等明顯部位,以便按照類別開展處置。危重癥患者標紅色標,應第一優先處置、轉送;重癥患者標黃色標,第二優先處置、轉送;輕癥患者標綠色標,可第三優先處置、轉送;死亡者標黑色標。
第十五條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急、就專業”原則將傷病員迅速轉送至具備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對于上級有關部門有明確指令的,應按指令要求轉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或應急救援中心;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轉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或疫情救治基地。在醫療應急救援中,應綜合考慮傷病員情況、地理環境、醫療救治條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學選擇轉運方式和收治醫院。需要遠距離轉運的,協調公安、交通等部門協助解決醫療救援有關交通事宜。傷病員現場治療的醫療文書要與接納后送傷病員的醫療機構做好交接。
第十六條 批量傷病員救治應按照集中資源、集中專家、集中傷病員、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則,首選收治在醫療救治能力和綜合水平強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危重、重癥病例具備轉運條件的應盡快轉至市綜合實力最強的三甲醫療機構,本地確不具備救治條件的,可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就近轉至省級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或直接轉至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進行救治;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應申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第一時間選派相關專業領域診療技術領先的專家(團隊)前去診治,必要時可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派出省級專家進駐指導,以避免延誤救治時機。
根據分級分層分類救治的原則,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傷病員病情進行評估,重癥患者應按照“一人一策”原則進行救治,必要時開展線上和線下多學科會診,保證救治質量。同時,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以及公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批量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結束集中收治工作后,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省、市醫療應急救援聯合指揮機構對醫療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十七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組織、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運轉”的原則,根據災害災難、傳染病疫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類別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需要組建醫療應急隊伍,以有效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必要時根據有關指令開展轄區外處置支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職能,成立相應的應急隊伍。醫療應急隊伍以現場救援、轉運后送、院內救治為主要任務。
(一)隊員組成。隊伍成員應根據應對事件的不同類型,從醫療衛生機構等選擇政治合格、年富力強、有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
(二)隊伍裝備。隊伍裝備應實現集成化和自我保障化,分為通用性和專業類裝備。通用性保障裝備主要包括個人生活用品(攜行)、后勤保障裝備、指揮通信裝備、辦公裝備、徽章標志和交通裝備等;醫療救治專業類裝備根據重大災害災難、傳染病疫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事件類別配備,主要包括救治設備、防護裝備,診斷、檢測裝備,現場處置類裝備,藥品器材等。
(三)隊伍管理。縣醫療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具體按照《河南省省級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河南省省級衛生應急隊伍規范化建設方案(試行)》執行。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分級建立隊伍成員和裝備資料庫,及時更新信息資料,逐步實現與國家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對接。
第十八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托綜合實力強的醫療機構加強緊急醫學救援隊伍(應急救援中心)、重大傳染病疫情救治基地等的建設和管理,科學設置平急轉換、應急救治功能區域,提高大規模收治傷病員能力和醫療應急演訓、科研、物資儲備能力。
第十九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縣級醫療應急專家庫,負責更新本級醫療應急專家庫,逐步實現與國家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對接。發生突發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從專家庫調用專家,書面通知派出人員所在單位,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通知。
(一)專家遴選。政治合格,在臨床醫學或中醫學、災害管理學、法學等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學術地位或影響和應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并具備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職稱,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的,按照突發事件類別和所需相關專業(包括醫療救治、衛生管理、危機管理、心理學、社會學等),經推薦審核后可作為醫療應急專家,入選醫療應急專家庫。
(二)專家庫管理。縣醫療應急專家庫按照“誰建設、誰主管”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動態維護、實時更新,同時按要求從本級專家庫中擇優向上一級專家庫推薦專家。
第二十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醫療機構應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醫療應急預案,針對預案定期開展醫療應急演練,并根據形勢變化、預案實施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
第二十一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情況和生產供應情況科學制定醫療應急醫藥儲備目錄。儲備物資類別包括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現場處置所需的有關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和器械設備、防護用品、消毒劑等。醫療機構應本著“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健全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建立醫療應急物資儲備庫,按照國家要求配足配齊醫療應急物資。縣級緊急醫學救援隊伍(應急救援中心)、醫療應急隊伍所依托的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醫療救治設備配備并保留一定的備份量,負責區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支持。發生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要調用醫藥儲備的,原則上先向同級相關部門申請調用本級醫藥儲備,在本級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求時,可申請調用上級醫藥儲備。
第二十二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應急培訓,包括制訂和組織實施培訓規劃或計劃,并進行績效評估。堅持“預防為主、平急結合、突出重點、學以致用”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遠程教育等先進手段,輔以情景模擬、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
(一)組織實施。依據分級管理、逐級培訓的原則,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各醫療衛生機構師資和技術骨干的培訓,承擔醫療應急隊伍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對本單位相關崗位醫務人員的培訓,做到全員培訓和重點提高相結合,現場處置培訓與理論培訓相結合,“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
(二)培訓對象和主要內容。
1.醫療應急管理隊伍干部培訓。重點是增強應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識,掌握醫療應急相關法律法規、預案和工作制度,了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應急相關工作職責,提高醫療應急常態化管理水平、組織協調和指揮處置突發事件能力。
2.醫療應急專業隊伍培訓。重點掌握醫療應急預案、技術規范和標準,精通醫療應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現場處置能力。以重點突發急性傳染病、中毒、核和輻射損傷、各類重大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醫療應急工作相關專業知識、理論、技能和應急處理程序、救治方法、安全防護為重點內容。
3.醫務人員培訓。重點掌握醫療應急預案以及突發急性傳染病、中毒、核和輻射損傷等診斷治療技術和安全防護技能,熟練掌握各類突發事件中傷病員的急救處理技術,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現場處置、醫療救援及與疾控機構協同處置能力。
4.醫療應急救援志愿者培訓。重點是掌握醫療應急救援及自救、互救、個人防護的技能以及協助專業救援隊伍參與醫療應急處置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醫療應急工作需要,結合預案制定年度演練計劃,采取桌面和實戰演練、功能和全面演練等形式,重點演練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組織管理、快速反應、技術規范、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媒體溝通等。
第二十四條 加強醫療應急科普宣教,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大眾媒體,及時將宣傳信息傳遞到有關目標人群,將切合實際的自救互救知識技能向公眾宣傳普及,通過開展醫療應急科普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等活動,倡導衛生行為,群策、群防、群控,提高公眾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加強醫療應急科技交流與合作,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相關的科學研究,探索事件發生、發展的規律。加強醫療應急的法制、體制、機制和預案建設的相關政策研究,應急指揮平臺的開發利用,現場應急處置相關技術,應急能力評估,社會經濟評價,隊伍裝備標準,應急物資儲備,現場快速檢測技術和實驗室診斷方法等醫療應急科研成果的綜合評價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醫療應急救援所需經費保障工作,指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落實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補助,為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對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救援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在參與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救援工作中致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工作消極、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17日